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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人处买毒狗熏制后销售湖南宁乡一对夫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9-07-03来源:冠宇仪器

从他人处买毒狗熏制后销售湖南宁乡一对夫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人民法院报7月2日电今天,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何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刘某、何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并分处罚金4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刘某、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销售行业。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宁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期间,周某单独或伙同胡某(均另案处理)使用弩、麻醉针等方式毒杀狗后对外进行销售。刘某、何某系夫妻关系,在宁乡市流沙河集镇经营某冻货店期间,明知周某向其店内出售的死狗死因不明,仍予以收购并去除内脏存放在冻库内分次进行销售。

2018年12月18日,刘某、何某从周某处购买毒狗3只(60余斤),何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支付了价款600元。同年12月23日,刘某、何某从周某处购买毒狗6只(180余斤),何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支付价款1800元。送到刘某、何某经营冻货店的狗多数已断气,偶尔还有一两只在抽搐,且这些狗身上没有明显伤痕,没有血迹。刘某有多年屠宰经验,在验货时已发现这些狗不是正常死亡的狗,有可能是毒死的。在处理狗时,刘某担心狗肉卖出去会产生问题,于是将狗去除内脏后冰冻,并打算将其熏制。刘某认为熏制后的狗肉应该不会出大问题。2019年1月14日,宁乡市流沙河派出所民警对刘某、何某经营的某冻货店进行检查,查获狗腿肉1只,去内脏冻狗6只。经抽样送检鉴定:送检狗肌肉组织中检出琥珀乙酰胆碱成分。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