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1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27类食品1134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23批次。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9批次;糕点不合格3批次;肉制品不合格3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1批次;豆制品不合格1批次;方便食品不合格1批次;蜂产品不合格1批次;酒类不合格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不合格1批次。
8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彭水县苏香阁擀酥厂标称生产的擀酥(糕点),万州区玉澜路龚德俊副食店销售的、重庆市连茂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蜂蜜蛋糕,重庆勇煌千润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辣子鸡(麻辣味),丰都县景域超市一店销售的、重庆两兄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嫩肉粉,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山椒风味凤爪(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鑫欣园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面包,重庆市天星寨粉葛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葛粉,菌落总数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余禾鑫(重庆)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麻辣豆豉,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霉菌等均属于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超标说明其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可能导致食品的营养成分破坏、腐败变质加速、失去食用价值等。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的食品,易产生呕吐、腹泻等症状,引起痢疾等肠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不合格原因主要有:原材料生产、储藏、运输的卫生环境条件把控不严;未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条件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卫生环境差,生产工具清洁不彻底,设备清洗消毒不完善,人员卫生管理不到位;产品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中贮藏条件不达标。
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重庆畅恒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川区渝南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淡、活),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永立生活超市店销售的三黄鸡(鸡肉),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华臻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纯天然蓝莓花蜂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御江台分公司销售的豇豆,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城口县林之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武隆区金果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南门湾农贸市场5-6号摊位金良忠销售的香蕉,城口县逸仙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蜂蜜中不得检出诺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禽肉中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不得超过200μ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甲胺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氧乐果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吡唑醚菌酯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渝北区刘成书餐馆销售的油条,渝北区傅诗韵餐饮店销售的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璧山区万熹食品加工部销售的爆米花(非含油型),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标称生产的灯影牛肉麻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铝在自然界中大量存在,食品中铝摄入途径主要是天然食品中的本底铝、含铝器具以及含铝添加剂食品等。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在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超过100mg/kg。糖精钠是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糖精钠(以糖精计)在爆米花中不得使用。山梨酸即2,4-己二烯酸,为酸性防腐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气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肉制品中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重庆市尧舜酒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高粱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22号董财富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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