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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食品安全联合行动公布食品违法信息

发布时间:2019-12-16来源:冠宇仪器

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根据上级的部署,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自2019年9月中旬开始,在佛山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2个半月的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行动。

自联合行动开展以来至11月底,佛山市共立案查处案件1914宗,结案1664宗,罚款共计686.004万元,取缔无证企业(含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27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宗,公安机关立案5宗。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将行动中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佛山市禅城区某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散装白酒案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黎冲市场内某商行内存放有大量散装白酒,销售环境差,白酒存放杂乱;店主未能提供散装白酒的采购凭证和供货商资质证照。经抽检,结果4批次散装白酒“酒精度”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两项目均不达标。

处理结果:

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执法人员查封涉案白酒并立案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佛山市三水区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冻肉案

案件简介:

2019年1月,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平镇的某有限公司一出租仓库内,发现该仓库存放有大量无中文标识、无合法来源的冻肉货物,共244.145吨。

处理结果:

该案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案移送三水区打私办联合处理。

案例三 佛山市三水区万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

万某夫妇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的家内从事豆芽生产并在农贸市场进行批发销售,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2019年10月18日,三水区公安局、三水区农业局、三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行动,现场查获“毒豆芽”成品及半成品100多桶共7114.3公斤,并刑拘犯罪嫌疑人5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四 佛山市禅城区某美容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件简介:

佛山市禅城区某美容院在为顾客美容过程中向顾客推销食品,执法人员在店内销售区域查获双歧因子糖浆和活力元天然果蔬酵素等产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五 佛山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案件简介:

经检验,佛山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餐具(调味碟、茶杯)显示:“大肠菌落,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不重视消毒餐具的法律法规,把关不严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30元及相关设备。

案例六 佛山市高明区某榨油加工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处理案

案件简介:

佛山市高明区某榨油加工厂对其生产场所进行大规模装修,造成生产经营条件大幅改变,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当事人在此状况下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8000元。

案例七 肖某等人涉嫌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

肖某等人在加工食用农产品鸭肠过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甲醛。使用甲醛加工的鸭肠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南海区公安局、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行动,现场抓获肖某等26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当事人肖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加工鸭肠,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经查,该窝点至今制售有毒有害鸭肠的涉案货值高达100多万元,其中23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八 佛山市南海区某酒类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案件简介:

王某经营商行和出租屋,存放并销售假冒伪劣的“Hennessy X.O”、“MARTELL”、“贵州茅台酒”等品牌酒类商品,涉案货值达十五万元以上。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进行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调查处理。

案例九 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件简介:

接举报顺德区北滘某建筑工地出现多名员工发热、腹泻、呕吐。经查实,该工地食堂卫生条件简陋,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同时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86.5元,没收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及罚款84500元;针对当事人未办理健康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

案例十 洪某种植蔬菜使用禁用农药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洪某违法使用52.25%氯氰菊酯·毒死蜱乳油喷施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良登村委会孔边村租种菜地种植的葱防治虫害。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蔬菜禁用农药一事进行立案调查,涉及使用了52.25%氯氰菊酯·毒死蜱乳油的葱全部无害化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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