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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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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问答

发布时间:2020-11-05来源:冠宇仪器

问: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分类原则是什么?

①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食品分类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名称大部分根据国家相应的标准进行表述,无法找到相应标准的类别以市场通用名称表述,同时对该类产品进行了特征性描述(涵盖范围、原料、工艺特点和形态等)。

如遇无法从产品表述名称上确定其食品分类的情况,应根据企业在标签上标识的所执行国家标准中指明的食品分类作为使用依据,不得跨类别使用食品添加剂。


问:食品用香精执行什么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14)替代《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GB 10355-2006)和《咸味食品香精》(QB/T 2640-2004),替代《食用香精》(QB/T 1505-2007)中食品用香精的内容,不包括QB/T 1505中的饲料用香精、接触口腔与嘴唇用香精等内容。

问:工业酶制剂该如何执行标准?

我国参考JECFA关于酶制剂通用要求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5594-2010),该标准基本可以涵盖GB 2760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中所列酶制剂的质量规格要求。因此,GB 2760中所列酶制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中酶制剂的质量规格标准按照GB 25594执行。

例如: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中的β-半乳糖苷酶是食品用酶制剂新品种,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中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要求;其质量规格要求应符合GB 25594的规定。

问:食品用香料执行什么标准?

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13)规定。

根据食品用香料技术要求,如果GB 29938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必要另行制定单个品种的食品用香料标准的,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程序制定。

问: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①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②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③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问:餐饮环节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按照GB 2760等执行。GB 2760中“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GB 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问: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对2011年5月前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之后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GB 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食品分类系统未单独规定保健食品类别。具有普通食品通常形态的保健食品可按照食品分类原则确定食品归属类别。

问:具有双重属性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同时具有食品原料的属性,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当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则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例如:聚葡萄糖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增稠剂、膨松剂、水分保持剂、稳定剂等功能。除具有上述食品添加剂功能外,该物质还是一种可溶性膳食纤维。当该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该遵守GB 2760的规定,当该物质作为可溶性膳食纤维在食品中使用时,属于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添加剂,因此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问:粉皮类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可作为膨松剂在粉丝、粉条(食品分类号为06.05.02.01)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铝的残留量≤200毫克/千克(干样品,以Al计)。干制粉皮和湿制粉皮、粉皮类产品的生产原料、加工工艺与粉丝、粉条基本一致,仅产品形态不同,可参照该公告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在粉丝、粉条中的使用规定执行。

问:粽子等水蒸类糕点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对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该标准中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主要以食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情况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食品分类系统中“07.02.04中式糕点(月饼除外)”涵盖了水蒸类糕点。根据生产产品原料、加工工艺等特点可以归类为水蒸类糕点的,可以按照GB 2760-2014中中式糕点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问:食品加工过程中是否允许使用过氧化氢?

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的GB 2760将过氧化氢列入了《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同时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指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加工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是为了对终产品发挥漂白、防腐等作用则不符合GB 2760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问:我国食品添加剂应用现状?

虽然中国开始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历史非常长,但是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起步要晚一些,这个跟历史发展有很大关系。近几年,大量媒体报道称食品添加剂有害健康,如苏丹红、吊白块事件等等。其实,这完全是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苏丹红、吊白块这些都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非法添加物。实际上,我国现在对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剂量都制定了严格、详细的标准,按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经过了全方位的科学、严格的安全性测试和评估。同时,法律还规定,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另外,我国目前批准使用的合成食品添加剂,都是已经在两个以上的发达国家批准使用的。所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管理,可以认为,只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和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安全性是有保障的。

问:相应生产厂家如何进行添加剂自查,市场监管局监管工作如何进行抽检?

冠宇仪器食品添加剂多功能检测仪能够快速检测二氧化硫,亚硫酸盐,溴酸钾,磷酸盐,靛蓝,亮蓝,胭脂红,焦磷酸盐,焦磷酸二氢钠,三聚磷酸盐等。适用于食品安全监测中心、食品生产加工自查、食品加工贸易、工商质监部门用于市场快速筛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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