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本机关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建议书,称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销售的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由本机关辖区的天津市宝坻区九珠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供应。2019年4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当事人承认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销售的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由当事人供应。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从济南圆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100盒“圆禾乐农”牌柴鸡蛋、100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将“圆禾乐农”牌鸡蛋销售给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下属各处门脸,共售出“圆禾乐农”牌柴鸡蛋90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80盒。2018年11月2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销售的“圆禾乐农”牌柴鸡蛋及乌鸡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两批次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含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得知检验结果后,当事人主动向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召回上述检验不合格的两批次鸡蛋。共召回50盒“圆禾乐农”牌柴鸡蛋、48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于2018年12月14日,对召回的50盒“圆禾乐农”牌柴鸡蛋、48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及库存的10盒“圆禾乐农”牌柴鸡蛋、20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予以销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14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召回问题鸡蛋并销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并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八、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