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豆制品、糕点、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水果制品和特殊膳食食品共10大类食品2035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5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滕州市苗妮羊肉店销售的羊排(羊肉)和羊腿肉(羊肉),克伦特罗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临沂市郯城县石杨溢牛羊肉经营部销售的羊腿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聊城市茌平县信誉成和美嘉超市销售的来自聊城市场北中门78号(张云)的油麦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枣庄市枣庄市中区来尚多购物超市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万家福超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枣庄市市中区津客隆百货超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烟台市长岛冯记豆芽摊销售的来自蓬莱市北市场李运昌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烟台市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刘金锋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东营市东营区万红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泰安市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泰安市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东营市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岛中心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青岛市青岛大老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哥庄风味馒头(荞麦)和王哥庄风味馒头(小面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滨州市陈户镇李刚肉食店生产的卤鸭胗,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济南市平阴县于化梅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济南大润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味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济宁市泗水县星村镇联鑫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圣地甘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优氧多(原味蛋糕),丙二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济宁市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恒昌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邹城市杜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杜森林酥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临沂市山东公社联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公社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公社山楂干,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昌邑市夏店社区佳美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利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山楂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滕州市柴胡店镇无名酒楼使用的茶杯和圆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抽检主要是依据国家强制性的标准来判断食品是否合格,标签问题、含量不足、产品等级标准不合格、限量成分超标以及含有违禁成分等都可能成为判定食品不合格的原因。 冠宇仪器愿为食药监系统、农业系统、畜牧系统、渔业系统、食品企业等提供专业的检测产品、先进的技术支持和高效的整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