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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尤溪县:在制作食品过程中添加硼砂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20来源:冠宇仪器

       近日,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3月以来,邱某在租来的加工点制作米冻的过程中,为了让米冻更容易凝固,增加口感,提高销售量,竟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四硼酸钠(俗称“硼砂”,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并将添加了四硼酸钠的米冻在市场上销售。同年4月7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上售卖的米冻抽样送检,发现该米冻不合格。同年5月7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作米冻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米冻18公斤、白色粉末状物质2.22公斤。经过检测,米冻硼酸实测值为1460mg/kg,不合格,白色粉末状物质主要成分为四硼酸钠。同年5月28日,邱某被尤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以邱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讯问了邱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邱某在生产米冻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硼酸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硼砂 (Na2B4O7.10H2O),主要化学成分是四硼酸钠,硼元素的主要矿物形式。硼砂具有增加食物韧性、脆度及改善食物保水性及防腐等功能。硼砂可作为食品防腐剂添加到肉、乳与乳制品、酱油、人造奶油、葡萄酒等食品中,以改善食物的口感和提高食物的保存度但硼砂经由食品摄取后,可与胃酸作用产生硼酸,硼酸不易被排出具有积存性,连续摄取后,会在体内蓄积,妨碍消化酵素作用,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抑制营养素之吸收、促进脂肪分解因而体重减轻。其中毒症状为呕吐、腹泻、红斑、循环系统障碍、休克及昏迷等硼酸症症状,而且有致死量,大人约 20 g、小孩约为 5 g。目前世界各国都早已禁止使用。

我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部在2008年已明确把硼砂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所以各个食品链条生产供应及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违法添加物质的鉴别工作,防止非食用物质引起食品安全隐患。


     冠宇仪器硼砂快速检测仪能够快速检测面条、腐竹、米粉、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馄饨、粽子、肉丸、凉皮、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酱油、人造奶油、葡萄酒等食品中的硼砂含量,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心、食品生产加工贸易自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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