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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购物广场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判

发布时间:2020-12-12来源:冠宇仪器

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食品的变质是一个连续渐变的过程。食物不会因为在保质期内就老实呆着,也不会因为过了保质期就马上变有毒。吃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一定出问题,但是超出保质期时间越长,出问题的概率越大!所以不建议食用。

在人们的生活环境中,食品不仅仅是充当着人们营养的主要来源,还是关系到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角色。是消费者和全社会所共同认同和关注的问题之一。所以,对食品的卫生监测对个人来说可以有效确保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而如果相关的检测部门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各类食物进行认真检测,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卫生的安全。


冠宇仪器食品安全检测仪能够对食品中有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添加剂、非法添加剂、水质安全、重金属残留、等多种含量进行快速定量测定确保食品安全,并提供多种食品安全检测仪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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