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3类食品共109批次样品,合格样品100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不合格样品为9批次食用农产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五湖海鲜产品芜湖路店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南关区北纬三十度海鲜二店销售的公虾爬子(计量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南关区北纬三十度海鲜二店销售的母虾爬子(计量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宽城区海之润海鲜批发店销售的皮皮虾(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五)辽源市龙山区海船先生海鲜批发西小桥店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辽源市龙山区林姨海鲜行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辽源市龙山区海正海鲜汇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辽源市龙山区海船先生海鲜行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九)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唯多大连海鲜平价超市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镉是环境中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水产品中镉超标主要是养殖的水源存在镉污染,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的结果。《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镉在甲壳类鲜、冻水产动物中最大限量为0.5mg/kg,在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鲜、冻水产动物中最大限量为2.0mg/kg(去除内脏)。
镉的生物半衰期为10~30年,且生物富集作用显著,即使停止接触,大部分既往蓄积的镉仍继续停留在人体内。
长期大量摄入镉,则表现为慢性镉中毒,主要危害是肾脏和骨骼。肾脏是镉最重要的蓄积部位和靶器官,镉会在肾脏中累积,早期毒性主要在肾脏近曲小管,严重的可导致肾衰竭;对骨骼的影响则是骨软化和骨质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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